第412章 制度改革

在楚王熊章向范蠡提及楚国制度改革后的第三天,宗正子闾从襄郢返回郢都。

随后楚王熊章立即召集理政殿大臣以及御史大夫等数人,共同商议制度改革事宜。

御前会议上,众人对熊章的设想展开热烈讨论,并提出一些补充和修改建议。例如,令尹弥生建议在刑部之外设立一个专门的司法审判部门,希望剥夺刑部的判决权。

熊章觉得这个主意不错,他果断地将刑部改为警察部,使其专门负责全国民事和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,缉拿盗匪,维护地方安定。

同时,他决定在各郡县设立专门的警察队伍,负责地方治安事务。这些警察队伍的成员将优先从退役军人中招募。

这样一来,不仅可以利用他们的军事经验,还能解决部分退役军人的就业问题。

各地警察受警察部和地方主官的双重领导。

于是,一个全新的机构——大理寺应运而生。

它的设立旨在处理由警察部门提交的公诉案件,并依据楚国的法律进行审判。同时,这个机构还具备受理各郡县、乡里和村庄之间民事纠纷的职能,同样遵循楚国的法律进行审理和裁决。

为了确保司法公正,大理寺的权力得到了进一步强化。

在各个郡县,都建立起了大理寺的分支寺院,这些分院直接隶属于大理寺的管辖之下,不受当地主官的影响。这样一来,地方官员便失去了干扰司法的权力,从而保障了司法的独立性。

就在御前会议召开后的第三天,楚国正式颁布了一系列有关政治体制改革的条文,并将其纳入楚国的法律体系之中。

这一举措标志着楚国的政治制度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,向着更为高效、公正和有序的方向发展。

楚法对于楚国制度进行了明文规定。

楚国作为一个庞大而强盛的国家,其政治体制严谨且高度集中。

楚法规定,楚国一切权力皆归属于至高无上的楚王,他肩负着神圣的使命,秉承着上天赋予的天命来治理万民。

楚王的地位尊崇无比,神圣不可侵犯。

在楚国,负责民政事务的最高机构便是理政殿。

这个重要的部门由七位理政殿大臣共同管理,他们分别是:理政殿总理大臣弥生、理政殿大臣子闾、理政殿大臣景琰、理政殿大臣端木赐、理政殿大臣樊须以及理政殿大臣范蠡。此外,还有一个职位暂时空缺。

理政殿大臣的人员官职有所变动,熊章取消了如令尹、左尹,右尹等官职,上将军孙念这次被熊章调离的理政殿。

理政殿下设有多个部门,包括吏部、户部、教育部、警察部、兵部、工部、工商部和外交部。